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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证申请流程

作者:bjzcgs   时间:2018-8-7 15:25:07


  

  一、优化校车使用许可流程,方便申请单位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因接送学生和幼儿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市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下同),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校车运行方案审查

  

  1.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可登陆市教育局网站首页“在线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申请单位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详细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范本详见附件3),通过校车审查系统(http://school.szbus. org/,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9)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的,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内转至辖区交通运输部门,由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校车运行方案审查。

  

  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送交《申请表》。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审查意见,并将材料送回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审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将校车运行方案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如果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申请单位在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客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通运输部门还应对其营运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校车车辆审验

  

  校车运行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凭《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查验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应对校车查验申请即来即办,现场确认、查验车辆后,向申请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于审查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审验公章;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将验车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查验车辆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下同);

  

  2. 机动车行驶证;

  

  3. 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材料须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A4纸复印)

  

  (三)校车使用许可发放

  

  1.校车运行方案和查验车辆通过后,申请单位凭以下材料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须加盖交通运输部门公章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公章);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6)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明;

  

  (7)已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10)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以上材料须核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A4纸复印,第1、8项材料只需提交原件)。

  

  2.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在所有复印件上逐项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后,将申请材料按一车一档案(装袋并在资料袋签章处加盖《校车使用许可审核专用章》)集中报送市教育局办证窗口统一受理。

  

  3.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审查,材料齐全

  

  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2012年国标(《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和《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下同)的校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不符合2012年国标的校车,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校车使用标志。

  

  (四)校车标牌申领

  

  符合2012年国标的专用校车,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批复后,申请单位凭以下材料向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1.《校车标牌领取表》;

  

  2.校车使用许可批复复印件;

  

  3.已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6.机动车行驶证。

  

  以上材料第1、2、3项资料存入校车标牌档案;第4、5、6项核验原件。

  

  (五)校车许可资格和校车标牌注销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15天内,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具体流程: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销申请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盖章,然后转送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盖章,详见附件4)。同时,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注销、收回校车标牌;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外观标识。对校车标牌未交回的,公安交警部门依照决定公告校车标牌作废。校车许可被吊销或者撤销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因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

  

  二、其他事项

  

  (一)原已提交申请材料的校车许可办理流程

  

  1.校车运行方案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原则通过的(具体名单另行通知),须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要求补交校车停靠站点照片(每个站点远景和近景各1张)。申请单位可在原来校车运行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校车运行方案填报范本(附件3),增加校车停靠站点照片内容,然后提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其集中送交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运行方案开展补充审查工作。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上述“(一)校车运行方案审查”流程开展审查工作。对于补充审查通过的,在原提交的《申请表》(深教〔2013〕284号文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2.校车运行方案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不通过的(具体名单另行通知),须重新填写《申请表》(附件1)和按照校车运行方案填报范本(附件3)重新制定校车运行方案后提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其集中送交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运行方案重新开展审查工作。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上述“(一)校车运行方案审查”流程开展审查工作。在新的《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如果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原提交材料不一致的,在向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须按照目前情况补交材料。

  

  校车运行方案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凭新的申请表和按照上述“(二)校车车辆审验”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申请查验车辆。原已提交申请材料的车辆,检测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在申请查验车辆时,只需提交原“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关于原经交警部门许可目前在用校车的处理办法

  

  对于原经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的在用校车的许可条件,仍按照《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发证工作的通知》(深教〔2013〕284号)第五条意见办理。

  

  (三)新购置车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须符合校车2012年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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